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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远市发布禁火令!

发表时间 [2023/3/28]    点击次数 [629]
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森林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及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发此令。
一、森林防火戒严期(森林高火险期)
自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,为森林防火戒严期,全市实施封山禁火。
二、禁火区域
除市区、镇村驻地,招远市全部陆地行政区域为禁火区,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。
三、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实施下列行为:
1.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;
2.烧荒、烧地堰、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;
3.吸烟、野炊、烤火、玩火、明火照明;
4.上坟烧纸、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祭祀用火;
5.使用烟熏、火攻、电击等方式狩猎;
6.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;
7.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;
8.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,举报电话:110,119,8259119,8215230。对举报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,经查证属实,给予奖励。
五、拒不执行本禁火令造成后果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,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;情节严重的,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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